一、鉴定安排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2018 年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类别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详见附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详见附表 3) 和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项目(详见附表 4)。
二、鉴定时间
(一)全国统一鉴定
全国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日”)为 5 月 19、20日和 11 月 17、18 日。
具体详情见http://nm.osta.org.cn/
三、鉴定申报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可通过当地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咨询相关报名事宜(详见附表 1)。
(二)各盟市考生到所属地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等相关机构直接申报。
(三)自治区本级申报通用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考生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窗口申报。
四、成绩查询
鉴 定 成 绩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自治 区 职 业 资 格 工 作 网
(http://nm.osta.org.cn)进行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五、证书发放
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申报条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各批次中同职业同级别的鉴定人数不少于 15 人,并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务必于鉴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场编排。
(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 可在有效期内申报一次补考。
(三)全国统考日中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
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 5 个职业的申报只针对 2017 年参加了上述 5 个职业的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
(四)对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鉴定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五)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将另行发文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
(六)各盟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 号) 文件收费标准执行。